申報條件
取消入贅條件限制(2015年1月1日及以后登記結婚的),凡夫妻婚齡滿3年(農遷農2年),一方在杭有合法固定住所,人戶一致的,外地一方配偶可申請投靠在杭配偶。2014年12月31日之前已登記結婚的,婚齡不限。
提交材料
①申請人書面申請(在杭一方為申請人,夫妻雙方簽名);
②申請人及遷移人戶口本(原件和復印件)或戶籍證明、居民身份證(原件和復印件)
③結婚證(原件和復印件);
④在杭合法固定住所證明(原件和復印件),如:產權證、直管公房租賃證、單位自管房產權證和租賃協議、公租房提供租賃協議和承諾書、集體土地提供集體土地使用證或建房呈批表等;
⑤房屋產權人和戶主出具“同意落戶證明”及居民身份證(原件、復印件)(同意落戶證明格式:同意**等*人戶口遷入,并允許落戶至“按規定可以遷往其它可居住落戶地址”為止。 簽名(蓋章) 年月日。);
⑥其他需提供的資料。
說明:市外農業戶口人員與我市非農業戶口人結婚即“農嫁居”的,遷移人按非農業戶口落戶。
辦理程序
派出所受理,分局審批,20個工作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