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報條件
留學回國人員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:1、本科及以上學歷;2、本科年齡45周歲以下,碩士年齡50周歲以下,博士年齡55周歲以下。
所需材料
① 進杭落戶審批表
② 國(境)外畢業證書;(原件及復印件)
③ 教育部出具的《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》或使領館簽發的《留學回國人員證明》;(原件及復印件)
④ 需遷移人員的戶口簿或原戶籍注銷證明及身份證(原件及復印件)
⑤ 最后一次回國時持用的中國護照(戶口注銷的需提供)(原件及復印件)
⑥ 落戶在省人才市場的,出具人才市場同意落戶證明
⑦ 最近連續12個月本市就業單位社保繳費記錄(碩士及以上學歷人員無需提供)
辦理地點:可直接到擬落戶地派出所辦理落戶
有關說明:
① 外籍留學人員根據本人意愿, 憑省教委簽發的《外國專家證》直接到市局出入境管理處申請在杭定居,符合在華永久居留條件的,可申請在杭永久居留,無須落戶。
② 對出國留學人員已取得居住國永久居留權、留學國再入境資格者來杭創業并要求落戶的,應由其本人或家屬到我國駐該國大使館取得回國定居人員證明,再到市局出入境管理處辦妥有關手續后,辦理進杭落戶或恢復戶籍手續。